© 潘仕楷 2020
1. 勸勉的基礎 (1:1-2:14)
1.2. 福音信息的意義 (1:5-2:11)
1.2.1. 人與神的相交必須以神的真理與聖潔為基礎 (1:5-10)
1.2.2. 信徒因為領受了在基督裡的救贖,因此有更大責任要遵行神的命令 (2:1-11)
1.2.2.1. 信息: 雖然我們可能犯罪,但基督已為我們成為挽回祭,因此我們應照他的命令而行 (2:1-3)
1.2.2.2. 認識神的應順服他 (2:4-5)
1.2.2.3. 這命令在主裡有真正更新的動力 (2:6-8)
1.2.2.4. 這命令是要信徒彼此相愛 (2:9-11)
1.3. 寫信的目的和主要內容 (2:12-14)
在二章十二至十四節之中,作者共用了六次「寫信」一字,也是按形式分為前後兩組,每組用了這動詞的不同時態,作為結構的標示。兩組分別對「小子們」,「父老」,與及「少年人」說的,可能是指教會中不同的人: 「小子們」可能指全教會的人,而「父老」及「少年人」則指教會中的不同屬靈程度的人。這幾節的內容,可以是全書信息的簡介,說明信徒因著認識神,可以得著罪的赦免,與神相交,並且勝過惡者的攻擊。
2. 信徒如何活出信仰 (2:15-4:18)
2.1. 第一輪勸勉 (2:15-28)
2.1.1. 勸勉 – 不要愛世界 (2:15a)
可能包括「盡忠」、「委身」等意思 "Why should I not love what God has made (i.e。the world)? . . . not forbid to love . . . ,but to love them to the point of finding one's beatitude in them." (Augustine,as quoted by R. Brown,[Anchor Bible],p. 324,5, n.22)
2.1.2. 不要愛世界的原因 (2:15b-17)
2.1.2.1. 這與我們信主的身份不乎 (2:15b)
2.1.2.1.1. 「愛父的心」 – 原文作「父的愛」,可能指愛世界的人沒有領受神的愛。 2.1.2.2. 屬乎世界的價值觀並不是出於神的,甚至是與神的屬性反對(2:16) 2.1.2.2.1. 「肉體的情慾」 – 代表人自然的追求,本身不一定是罪惡的,但是與神的標 準不合。 2.1.2.2.2. 「眼目的情慾」 – 代表那以外表作衡量標準的,並不是以信心接受所看不到 的事。 2.1.2.2.3. 「今生的驕傲」 – 著重生活的質素,以能夠有各樣豐富而自誇。
2.1.2.3. 這世界將要過去 (2:17)– – 現時已開始敗壞,到將來要被毀。
2.1.3. 現在是末時了表示上述的勸勉更是需要謹守 (2:18-27)
2.1.3.1.1. 這段以三個對比性的段落作為結構的安排: 2.1.3.1.1.1.1. 敵基督 (18-19) –––– 我們 (20) 2.1.3.1.1.1.2. 說謊的 (21-23a) –––– 我們 (23b-25) 2.1.3.1.1.1.3. 引誘人的 (26) –––– 我們 (27)
2.1.3.1.1.1.4. 總結 (28) 2.1.3.2. 敵基督/ 眾敵基督的出現是末時的兆頭 (18) 2.1.3.3. 這些敵基督的出現表明他們本不屬教會的一份子 (19) 2.1.3.4. 我們卻是屬基督的 (20-21) – 已擁有一切需要的知識,約翰寫這書也不是要交待新的知識,而是要強調已接受的信息是足夠的。 2.1.3.5. 敵基督者的信息: 「耶穌不是基督」(22-23a) 2.1.3.6. 我們因接受基督與主有永存不變的關係 (23b-25) 2.1.3.7. 所面對的危機 – 被騙 (26) 2.1.3.8. 我們因擁有「恩膏」(聖靈/ 神的道),所以有得救的確據,可以在神面前坦然無懼 (27-28)
2.2. 第二輪勸勉 – 從神生的不犯罪 (2:29-3:22)
2.2.1. 原則一 – 神的兒女要像神 (2:29-3:3)
2.2.1.1. 行公義作為神兒女的明證 (2:29)
2.2.1.1.1. 「若知道」的條件是必然實現的,因為這是所傳信息的中心。 2.2.1.1.2. 「就知道」可解作「應該知道」,表示這是合理的推論。因此,信徒可以因著 擁有一個行公義的生命而知道自己是屬於神的。 2.2.1.2. 不是因行為而成為神的兒女,乃是因神的慈愛 (3:1) – 雖然行公義是神兒女 的明證,但這並不是我們作為神兒女的原因。
2.2.1.3. 神兒女將來要擁有神的聖潔,因此現在要向著這目標走 (3:2-3)
2.2.2. 原則二 – 犯罪者是與神對抗,是屬魔鬼的;而行義是神兒女的標記 (3:4-10)
2.2.2.1. 「違背律法」(4) – 代表與一些管理的權勢對抗,在這裡可以直接指對神的背叛。 2.2.2.2. 主來到世上是要除去罪,因此那認識祂的就不犯罪 (5-6) – 這基本上是指一 個人的生活方式而言.並不是說有罪行的就必然不是信徒,但他不可能存在於 一種犯罪的生活方式之下,他不再是一個「犯罪的人」,而是一個「新造的人 」。 2.2.2.3. 行義是神兒女的目標 (7-10) – 2.2.2.3.1. 犯罪基本上是魔鬼的屬性 (8) 最終要被除去。 2.2.2.3.2. 從神生的「不能犯罪」(9)
2.2.3. 應用 – 彼此相愛,像主愛我們一樣 (3:11-18)
2.2.3.1. 命令 (3:11)
2.2.3.2. 反面的例子 – 該隱/ 世人 (3:12-13)
2.2.3.3. 愛是出死入生的證據 (3:14) – 是證據,不是條件。
2.2.3.4. 凡恨的 (仍) 沒有永生 (3:15)
2.2.3.5. 主的榜樣 (3:16) – 實在的行動,捨己。
2.2.3.6. 重申命令 (3:17-18)
2.2.4. 結果 – 可因此確認自己是屬真理的,在神面前坦然無懼 (3:19-22)
2.3. 第三輪勸勉 – 彼此相愛 (3:23-4:18)
2.3.1. 命令 – 相信基督及彼此相愛 (3:23-24)
2.3.2. 防避那些否認耶穌道成肉身之異端 (4:1-6)。
2.3.3. 神是愛,因此那愛的人是住在主裡面 (4:7-16)
2.3.4. 愛中得完全使人可以在審判之日坦然無懼 (4:17-18)
3. 總結及應用 – 「信心確據」(4:19-5:17)
3.1. 信息的總結 (4:19-5:4)
3.1.1.1. 這段中的信息基本上在前面的幾章中已經有充份的討論.這裡只是簡單地重覆這個信息:就是要遵行神的命令,愛神、愛弟兄。 3.1.1.2. 5:4 指出,信徒已勝過世界(有能力遵守主道),但這能力並不是我們自己的,而是因著信心(信仰的內容)已經得勝,叫我們藉著它也可以分享這勝利的果子。
3.2. 信仰內容的重溫 (5:5-13)
3.2.1. 中心 – 耶穌是神的兒子 (5:5)
3.2.2. 祂是在歷史中成就救恩的耶穌 (5:6)
3.2.2.1.1. 「水與血」的意義: 3.2.2.2. 兩個聖禮 – 浸禮和聖餐禮 3.2.2.3. 耶穌的死 – 參約翰福音十九34 3.2.2.4. 耶穌一生的事蹟 – 3.2.2.4.1. 「水」代表祂所受的水禮,是祂傳道的開始. 3.2.2.4.2. 「血」代表祂在十架上流血,是祂工作的完成. 3.2.2.5. 耶穌藉著水禮與人認同,藉著十架上所流的血使人可以得救。
3.2.3. 聖靈作歷史耶穌的見證 (5:7) – 這節基本上指聖靈在基督的一生之中的印證,表明祂是神的兒子。
3.2.4. 神的見證 (5:8-12)
3.2.4.1. 由聖靈對耶穌作見證,引伸而指出三樣都是神向我們發出的一致的見證 (5:8)
3.2.4.1.1.1. 有人認為這裡所題到的「水和血」與 5:6 的不同,因為這裡是以現在式 表達,可能指到現時教會中的禮儀,而不是指過去的事蹟。但歷史是長存的見 證,本身是不變的,所以應該採取與 5:6 一樣的解釋。
3.2.5. 我們應當接受上帝的見證 (5:9-10)
3.2.6. 接受上帝見證的結果,就是永生 (5:11-12)
3.2.7. 約翰寫這書的目標,就是要叫信徒因著這見證的內容而確知自己已經擁有永生(5:13)
3.3. 信心的應用 (5:14-21) – 這是我們所有的「坦然無懼」的心
3.3.1.1. 這段以四個「我們知道」連在一起(5:15, 18, 19, 20): 3.3.2. 代求 (5:14-17) 3.3.2.1. 必然得著所求的 (15) 3.3.2.2. 應用在為人代求之上,但要有智慧分辨,不要為「該死之罪」求赦免 (16-17)
4. 最後勸勉 (五18至21)
4.1. 必不犯罪 (5:18) – 從神生的必不犯罪?(5:18)
4.2. 我們是屬神的,已脫離惡者的手 (5:19)
4.3. 神的兒子來使我們認識那真實的神 (5:20)
4.4. 最後警告 (5:21)